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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解:水產養殖用水和養殖水體排放的水質標準

          發表時間:2018/9/3 13:35:53  瀏覽次數:7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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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池塘養魚用水的標準


          目前施行有效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本標準適用于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越冬場、洄游通道和水產增養殖區等海、淡水的漁業水域,即所有的養魚水體區域,當然也是池塘養魚用水的標準。


            表1 漁業水質標準 mg/L(克/,同)

          項目序號
          項目
          標準值
          1 色、臭、味
          不得使魚、蝦、貝、藻類帶有異色、異臭、異味
          2 漂浮物質
          水面不得出現明顯油膜或浮沫
          3 懸浮物質

          人為增加的量不得超過10,而且懸浮物質沉積于

          底部后,不得對魚、蝦、貝類產生有害的影響

          4 pH
          淡水6.58.5,海水7.08.5
          5 溶解氧

          連續24小時中,16小時以上必須大于5,其余任何時候

          不得低于3,對于鮭科魚類棲息水域冰封期其余任

          何時侯不得低于4

          6 生化需氧量
          (五天、20℃)
          不超過5,冰封期不超過3
          7 總大腸菌群
          不超過5000/升(貝類養殖水質不超過500/升)
          8
          ≤0.0005
          9
          0.01
          10
          0.05
          11
          0.1
          12
          0.01
          13
          0.1
          14
          0.05
          15
          0.05
          16 氰化物
          0.005
          17 硫化物
          0.2
          18 氟化物(F-)
          1
          19 非離子氨
          0.02
          20 凱氏氮
          0.05
          21 揮發性酚
          0.005
          22 黃磷
          0.001
          23 石油類
          0.05
          24 丙烯腈
          0.5
          25 丙烯醛
          0.02
          26 六六六(丙體)
          0.002
          27 滴滴涕
          0.001
          28 馬拉硫磷
          0.005
          29 五氯酚鈉
          0.01
          30 樂果
          0.1
          31 甲胺磷
          1

          32

          33

          甲基對硫磷

          呋喃丹

          0.0005

          ≤0.01

          各項標準數值系指單項測定最高允許值。 
          標準值單項超標,即表明不能保證魚、蝦、貝正常生長繁殖,并產生危害,危害程度應參考背景值、漁業環境的調查數據及有關漁業水質基準資料進行綜合評價。
           

          二、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

          8月6日,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提出并組織對現行的《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進行修訂。用《淡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代替《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用《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代替《海水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對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


          根據農業部的意見征求公告和有關涉及修改人士的公開意見來看,這次修改比原標準更科學、更適應社會的發展,相對來說比原標準也稍為寬泛了一些,雖然還沒正式頒布,但應該與現在征求社會意見的標準草案大差不差,因此,本文暫依該標準草案解析。

          養殖尾水,是指在水產養殖過程中或養殖結束后,由養殖體系(包括養殖池塘、工廠化車間等)向自然水域排出的不再使用的養殖水。

          (1)淡水養殖尾水排放指標


          淡水養殖尾水水質監測樣品采集地應該設在排到自然水體的排水口處(如有多處排水口,應分別取樣),貯存、運輸和預處理按HJ 493、HJ 494和HJ 495的相關規定執行。

          表2 淡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標準值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1

          懸浮物,mg/L(克/升)

          ≤50

          ≤100

          2

          pH

          6.09.0

          3

          高錳酸鹽指數,mg/L

          ≤15

          ≤25

          4

          總磷,mg/L

          ≤0.5

          ≤1.0

          5

          總氮,mg/L

          ≤3.0

          ≤5.0

          本標準適用于封閉水體淡水養殖尾水的排放,如池塘養殖等;不適用在開放性水體中進行養殖的水域,如網箱養殖等。
          本標準采用單項判定法,當監測指標單項超標,即判定為不符合排放標準。


          ① 淡水養殖尾水排放分級

          根據接納淡水養殖尾水排放區域的使用功能,將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分為一級標準和二級。


          ② 淡水養殖尾水
          排放水域劃分

          按使用功能和保護目標,將淡水養殖尾水排放去向的淡水水域劃分為三種水域:

          (1)特殊保護水域,指GB3838-2002中Ⅰ類、Ⅱ類水域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中的禁養區,主要適合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以及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核心區,在此區域禁止從事水產養殖,原有的養殖用水應循環使用,不得外排。

          (2)重點保護水域,指GB3838-2002類的部分水域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中的限養區,主要適合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和外圍保護地帶、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實驗區、風景名勝區,此區域從事水產養殖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養殖尾水排放執行表中的一級標準。

          (3)一般水域,指GB3838-2002類的部分水域、Ⅳ類和Ⅴ類水域和《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編制工作規范中的養殖區,主要適合于水產養殖區、游泳區、工業用水區、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排入該水域的淡水池塘養殖水執行表中的二級標準。

          總之,,,區(區)級標準。

          淡水養殖尾水排放指標


          (1)懸浮物 

          懸浮物質是指懸浮于水中,不能通過0.45μ濾膜且易沉降的細小有機或無機顆料物質。水域懸浮物質對光的散射與阻擋影響水色和透明度,從而降低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影響水生生物的呼吸和代謝,嚴重時會造成魚、蝦、蟹窒息死亡。淡水養殖經過一個養殖周期后,由于飼料的投入,養殖生物的活動(游動、攝食、排泄等),氣象條件(刮風、下雨等)等各種因素的作用,養殖水體中的懸浮物質會有所增加,因此必須對此要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含大量懸浮物質的養殖水排入水體,勢必對受納水體的生態環境產生危害。另外養殖池中懸浮物質可以通過在沉淀池中放養濾食性生物來達到降解的目的。 

          我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懸浮物質因不同的排污單位其排放標準有所差異,采礦、選礦、選煤工業一級標準為100mg/L(克/升,下同),二級標準為300mg/L,脈金選礦一級標準為100mg/L,二級標準為500mg/L,其它排污單位一級標準為70mg/L,二級標準為100mg/L。  

          (2)pH 

          pH是水體中氫離子活度的度量,天然水中的pH值是各種溶解的化合物所達到的酸--堿平衡值。天然水中的碳酸鹽體系對pH起著主要調節作用,引起水域pH變化的重要因素是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和生物殘骸、排泄物等的分解。光合作用盛行時,吸收二氧化碳,放出氧氣pH隨之升高;當有機質分解時,消耗氧氣,放出二氧化碳,pH值降低。當pH<5時,水體呈酸性,會造成魚類的酸中毒,造成蛋白變性使組織器官失去功能而造成魚類死亡,酸性對于魚有較強的刺激性,因此魚的鰓部粘液增加,過多的粘液和沉淀的蛋白質覆蓋于魚鰓使魚窒息死亡,而有些難離解的弱酸可透過魚體組織,影響血液的pH值,影響紅血球與二氧化碳結合能力,降低整個機體的呼吸代謝機能,中毒后的魚表現為極度不安,狂游、呼吸急促,游泳乏力,鰓部充血,體表及鰓部粘液增多,最后窒息死亡。而當pH>9時,水體呈堿性,對魚有強烈的腐蝕性,使魚體及魚鰓損傷嚴重,同時,由于刺激性使鰓粘液大量分泌并凝結于鰓部,使魚呼吸困難窒息,魚體表面粘膜被溶解,使魚失去控制水分滲透壓的能力而死,堿中毒后魚體狂游,亂竄體表有大量粘液,甚至可拉成絲,魚體鰓蓋腐蝕損傷等。  

          (3)高錳酸鹽指數 

          化學需氧量是判斷水域中有機物含量的重要指標,水體中有機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影響生物的生長。影響水體中化學需氧量的主要原因是水中含有大量還原性無機物和可被氧化的有機物,所以以化學需氧量作為水體受還原性有機、無機物污染程度的綜合指標,淡水池塘養殖水中這些污染物主要來自養殖過程中末被養殖生物利用的飼料的分解,養殖生物的排泄物,以及各種微生物的分解所產生的各種還原性無機物和有機物,淡水水域中一般采用高錳酸鹽指數反映化學需氧量程度。 

          我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Ⅱ類為4mg/L,Ⅲ類為6mg/L,Ⅳ類為10mg/L,Ⅴ類為15mg/L,《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的一級排放標準一般都為100mg/L,根據我國淡水養殖的特點和專家建議,綜合考慮本修訂標準保留《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化學需氧量的限量范圍,將其限量指標名稱改為高錳酸鹽指數。 

          (4)總磷 

          總磷包括有機磷和無機磷,它們存在于溶液、腐殖質粒子或水生生物中,各種形式的磷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磷酸鹽是水域中浮游植物的營養鹽之一,其主要作用是活性磷酸鹽,浮游植物在合適的氮磷比范圍內且在過量提供的條件下,生長旺盛,某些藻類的個體數量還會突發增殖,更有甚者藻類的種類會減至二三種,破壞了生態結構,造成缺氧環境。然而,由于影響藻類生長的物理、化學、生物因素極其復雜多變,很難預測藻類生長的趨勢,也難以定出導致突發增殖產生水華(赤潮)的指標。淡水養殖尾水中的總磷主要來源于飼料中的添加劑、飼料分解物及養殖生物的排泄產物,合理控制淡水養殖的投入品,適當使用水質調節劑是十分重要的,因此,有在擬制定的淡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中考慮總磷的因素是必要的。 

          (5)總氮 

          總氮是指水體中有機氮和無機氮(氨氮、亞硝酸鹽氮和硝酸鹽氮)的總和,各種形式的氮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以相互轉化。無機氮是浮游植物的主要營養鹽之一,是浮游植物生長繁殖不可缺少的要素,是細胞原生質重要組成部分,浮游植物按一定比例從環境中攝取氮和磷,當任何一個要素的含量低于或高于一定比例時,都會抑制生物的生長繁殖,甚至中毒死亡。水域中氮的主要來源于陸源輸入,其次是大氣降雨和水生生物的排泄以及尸體腐解,因此有明顯的季節性和區域性變化。當水體中的氮過高時,對環境產生不利影響,會導致水體富營養化,產生水華(赤潮),破壞水體中原有的生態平衡。淡水養殖廢水中氮的主要來源于飼料的投入、蛋白質分解和水生生物的排泄。 

          我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Ⅱ類為0.5mg/L,Ⅲ類為1.0mg/L,《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的一級排放標準氨氮為15mg/L。 

          (2)海水養殖尾水排放

          本標準適用于海水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等養殖方式的的養殖尾水的排放,不適用在開放的海水環境中進行養殖的水域,如網箱養殖等。


          表3
          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指標

          序號

             

          一級標準

          二級標準

          1

          懸浮物質,mg/L

          40

          100

          人為增加量≤20

          (有本底值的情況下執行)

          人為增加量≤75

          (有本底值的情況下執行)

          2

          pH

          7.08.5,同時不超出該水域正常變動范圍的0.5單位。

          6.59.0

          3

          化學需氧量COD,mg/L

          10.0

          20.0

          4

          鋅,mg/L

          0.20

          0.50

          5

          銅,mg/L

          0.10

          0.20

          6

          無機氮(以N計),mg/L

          1.00

          2.00

          7

          活性磷酸鹽(以P計),mg/L

          0.05

          0.10

          注:各項標準值系指單項測定最高允許值。


          ① 養殖尾水排放分級
          根據排放海區的海城使用功能和海水養殖尾水的特性,將海水養殖尾水排放要求分為一級標準和二級。

          排放水域的劃分

          按使用功能和保護目標,將海水養殖尾水排放去向的海水水域劃分為二種水域,即重點保護水域和一般水域。
          1)重點保護水域:指GB 3097中規定的二類海域、農業農村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劃定的限制養殖區,對排入本區水域的海水養殖尾水執行一級標準。
          2)一般水域:指GB 3097中規定的三、四類海域、農業農村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劃定的養殖區,對排入本區水域的海水養殖尾水執行二級標準。
          3)禁止排放水域:GB 3097中規定的一類海域、農業農村部部《養殖水域灘涂規劃》劃定的禁止養殖區。

          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指標

          1、懸浮物


          懸浮物(suspended solids)指懸浮在水中的固體物質,包括不溶于水中的無機物、有機物及泥砂、黏土、微生物等。水中懸浮物含量是衡量水污染程度的指標之一。


          2、pH值


          本標準規定一級海水養殖廢水pH在7.0~8.5,不超出該水域正常變動范圍的0.5單位;二級海水養殖廢水pH在6.5~9.0之間,對變動范圍不作要求。這次修訂此項內容沒有改變。 

          3、化學需氧量(COD)


          化學需氧量是判斷水域有機物含量多少的重要指標,水體中有機物含量的高低,直接影響生物生長。原標準規定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化學需氧量≤10 mg/L,二級海水養殖尾水的化學需氧量≤20 mg/L。此項指標的確定部分專家認為太嚴,會限制養殖業的發展。經過我們的調查和對全國沿海海域水質分析,我國大部份近岸水域化學需氧量值在1.5 mg/L~3.5 mg/L之間。全國海水養殖業的發展并沒有對我國近岸水質造成影響,所以該項指標沒有修訂。 

          4、鋅


          硫酸鋅作為治療水生生物養殖過程中預防各種纖毛蟲病的替代品正在廣泛使用,所以對鋅離子的增加也需要加以限制,根據多年對近岸水域的檢測表明,我國大部份水域尚未超過漁業水質標準,對中國近岸海水水質的分析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的近岸海水鋅含量全部在0.0026 mg/L~0.03mg/L(2012年-2016年漁業環境公報)之間,最高的含量值也滿足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要求,所以鋅的限量值是合理的,不用修訂。 

          5、銅


          銅是一種用途廣泛的金屬元素,微量銅對生物活動起重要作用,是生物必需的微量元素,它是生物體血清蛋白和細胞色素氧化酶等活性物質的構成成分,可促進氧的循環和生物酶的催化等生化功能,但過量銅對生物將產生明顯的毒害效應。對中國近岸海水水質的分析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的近岸海水銅含量全部在0.0004 mg/L~0.005mg/L(2012年-2016年漁業環境公報)之間,最高的含量值也滿足一級海水養殖尾水的要求,所以銅的限量值是合理的,沒有修訂。 

          6、無機氮


          海水養殖尾水中其氮的來源主要和飼料的投入,蛋白質的分解和水生生物的吸收、排泄有直接關系。我國《海水水質標準》(二類)規定無機氮濃度≤0.30mg/L、三類規定無機氮濃度≤0.40mg/L、四類規定無機氮濃度≤0.50mg/L。由于我國海域廣闊,南北海域無機氮本底值懸殊較大,針對無機氮本底偏高的情況,我們適當放寬了無機氮的限量值。 


          7、活性磷酸鹽


          匯總分析我國近5年沿海近岸活性磷酸鹽含量狀況得知,由于我國海域廣闊,南北海域活性磷酸鹽本底值懸殊較大,但活性磷酸鹽的限量值是合理的,沒有修訂。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一至五類水質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執行相應的專業用水水質標準。

          ,本文在此列出是便于對"五類水"的詳細了解,可作參考。 

          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Ⅰ類(1類水)  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即禁養區。

          Ⅱ類(2類水)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3水)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4類水)   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5類水)   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標準值嚴于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準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別標準為同一含義。

          表4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限值

          分類

          (1類)

          (2類)

          (3類)

          (4類)

          (5類)

          標準值

          項目

          1

          水溫 (℃)

          人為造成的環境水溫變化應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溫升≤1
          周平均最大溫降≤2

          2

          pH(無量綱)

          69

          3

          溶解氧

          飽和率 90% (7.5)

          6

          5

          3

          2

          4

          高錳酸鹽指數

          2

          4

          6

          10

          15

          5

          化學需氧量(COD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

          3

          4

          6

          10

          7

          氨氮(NH3-N)

          0.15

          0.5

          1.0

          1.5

          2.0

          8

          總磷(以 P 計)

          0.02
          (
          湖、庫O.01)

          0.1
          (
          湖、庫O.025)

          0.2
          (
          湖、庫O.05)

          0.3
          (
          湖、庫O.1)

          0.4
          (
          湖、庫O.2)

          9

          總氮(湖、庫.N)

          0.2

          0.5

          1.0

          1.5

          2.0

          10

          0.01

          1.0

          1.0

          1.0

          1.0

          11

          0.05

          1.0

          1.0

          2.0

          2.0

          12

          氟化物(以 F- 計)

          1.0

          1.0

          1.0

          1.5

          1.5

          13

          0.01

          0.01

          0.01

          0.02

          0.02

          14

          0.05

          0.05

          0.05

          0.1

          0.1

          15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16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17

          鉻(六價)

          0.01

          0.05

          0.05

          0.05

          0.1

          18

          0.01

          0.01

          0.05

          0.05

          0.1

          19

          氰化物

          0.005

          0.05

          0.02

          0.2

          0.2

          20

          揮發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21

          石油類

          0.05

          0.05

          0.05

          0.5

          1.0

          22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0.2

          0.2

          0.2

          0.3

          0.3

          23

          硫化物

          0.05

          0.1

          0.2

          0.5

          1.0

          24

          糞大腸菌群(個/L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水質標準》(GB11607-89)_法規_中國西南漁業網_永川水花網! http://www.shreveportphonenumbers.com/sycv/aritcle2684.html

          農業部:公開征求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的意見(有附件下載)_國內漁業_中國西南漁業網_永川水花網! http://www.shreveportphonenumbers.com/sgrz/aritcle2832.html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一至五類水質標準_法規_中國西南漁業網_永川水花網! http://www.shreveportphonenumbers.com/sycv/aritcle2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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